著作权登记制度
时间:2012-10-10 08:54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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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制度
1994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没有著作权登记内容。国家版权局制定登记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到2000年,全国共登记作品约2万件。但从2001年到2007年全国作品登记量合计增长到约50万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和合同登记)。从登记增长速度可以看出,著作权人对登记的需求正迅速增加。从登记办法实施10多年来的总体情况来看,实施作品登记制度是正确的,总的效果是好的。登记证书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和追究侵权责任时发挥了证明和证据作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也得到了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十分重视登记证书的作用。通过修订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为《著作权法》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和做必要的准备,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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