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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簿》

时间:2012-12-02 16:40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著作权质权登记簿》

     《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登记办法》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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