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不予质权登记的情形
           时间:2012-11-19 20:04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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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不予质权登记的情形
	
	一、《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二、《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三、《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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