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电影《怪物》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13-06-06 10:27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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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香港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起诉内容:
原告香港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24日签订了影片《怪物》的版权代理合约书,其后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对影片《怪物》进行摄制,并取得了国家广电总局的发行放映许可证,该影片于2005年10月27日正式在国内公映。而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版权转让费人民币41万余元,并应当承担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涉案影片主创人员参加相关宣传活动垫付的机票、交通、膳食等费用7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二、告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并反诉内容:
被告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垫付费用中,包含了部分非主创人员的费用,被告不应承担;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未依约交付原底35mm标准拷贝(用内地版片头片尾字幕印制);未安排舒淇参加相关首映等宣传活动;实际送审及提交影片相关素材的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停止支付版权转让费余款,并请求法院判令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向其返还版权转让费预付金人民币90万元;赔偿其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3万元及票房损失人民币50万元。但是,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否认存在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所称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鉴于本案涉及到电影发行行业的相关技术术语和技术问题,且双方对合同约定和履行的相关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先后与双方当事人技术人员进行谈话、向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部门咨询、到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二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亦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舒淇缺席首映宣传活动以及星皓电影公司迟延交付物料素材给其造成的票房收入等具体损失,故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有权停止支付版权转让费,并请求星皓电影公司返还相关版权转让费预付金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合同约定以及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实际交付的涉案影片的物料素材和拷贝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用于制作16mm发行拷贝,致使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令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鉴于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有违约行为,故法院酌情判定北京银都在线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支付版权转让费余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并承担星皓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涉案部分主创人员参加相关宣传活动垫付的费用人民币近六万元。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