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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登记办法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12-10-03 09:23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现行著作权登记办法存在哪些问题
 
 
  1994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没有著作权登记内容。国家版权局制定登记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到2000年,全国共登记作品约2万件。但从2001年到2007年全国作品登记量合计增长到约50万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和合同登记)。从登记增长速度可以看出,著作权人对登记的需求正迅速增加。从登记办法实施10多年来的总体情况来看,实施作品登记制度是正确的,总的效果是好的。登记证书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和追究侵权责任时发挥了证明和证据作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也得到了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十分重视登记证书的作用。通过修订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为《著作权法》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和做必要的准备,十分必要。
 
  在肯定登记办法的同时,不能回避登记办法在多年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些甚至是阻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应当是此次登记办法修改时重点要解决的。
 
  现行“登记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登记机构事实上发生变化,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构已名存实亡。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局。但在随着多次政府机构和职能的调整,这种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负责登记的著作权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几乎都没有直接负责办理登记。国家版权局已将其负责的所有登记工作转移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其中包括作品自愿登记。各省版权局也基本上将其负责的登记职能转移给相关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尽管这些登记机构仍然使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构已名不符实。登记职能虽然转移了,但登记办法并没有做相应调整。由于缺乏明确依据,登记机构的地位究竟由何而来,实际办理登记的机构与著作权行政部门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委托、指定还是其他关系,均不明确。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将登记职责下放到省会或地市一级,则更是缺乏依据。
 
  (二)各登记机构的登记范围事实上已发生交叉。
 
  按照登记办法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作品登记,各省版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内作品登记。但在实践中各登记机构的登记管辖范围早已发生变化。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能批复中已不再强调只限于涉外登记,而地方登记机构也早就开始办理涉外作品登记。登记办法确定登记管辖划分事实上已经不存在。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各登记机构登记管辖提出质疑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省会或地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经常要求在著作权登记工作中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登记职能管辖交叉的现象日趋严重。
 
  (三)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导致登记整体陷于混乱状况,对登记作用的发挥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登记办法规定,目前全国登记机构至少有32个。各登记机构基本上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加上登记办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对各登记机构又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导致登记在各方面呈现出混乱。其中主要表现有:
 
  ——在众多登记问题上,各登记机构没有统一的登记规范,登记随意性较大。对相同的问题,各登记机构掌握尺度不一,处理结果有别,影响登记的权威性。
 
  ——由于登记办法只规定了登记证书的格式,没有具体规定登记证书制作的颜色、质地等,各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书中在制作上五花八门,使登记缺乏严肃性。
 
  ——由于登记按地域划分管辖,在著作权纠纷发生时,著作权人在本地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证书,常常得不到异地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的认可。登记工作被割裂的同时,还人为地造成地方保护和地方排斥。
 
  ——由于各登记机构信息不沟通,又缺乏必要的查询手段,导致不同地区对不同申请人的同一作品进行重复登记,甚至是本来就有著作权归属争议的多方同时在不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由于缺乏有效的途径,各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无法汇集和统一公告,对登记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查询登记信息都不方便,无法发挥登记公告的作用。
 
  ——各登记机构收费不统一。由于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登记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各登记机构收费情况混乱,有的收,有的不收;有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甚至还存在乱收费,违反国家财政和价格管理规定的现象。
 
  ——不同登记机构各自进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不仅重复建设,还因没有统一标准,各系统之间无法对接,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严重浪费。
 
  著作权登记是一种关系到著作权人能否顺利行使权利的登记。上述种种弊端,无疑严重影响着著作权登记作用的实现,妨碍着登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目前著作权登记的状况与著作权保护整体发展形势格格不入,必须通过修改登记办法,使这种局面得以根本的改变。
 
  除上述主要问题外,登记办法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转让和专有权合同备案,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如何调整,如何进一步规范登记程序,使其具有操作性等等,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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