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办法》为什么要对出质人、质权人、申请
时间:2012-12-02 16:34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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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办法》为什么要对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作出规定?
著作权质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使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确保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如果著作权质权不能登记或者撤销登记,或者著作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质权实现等需要注销的,对著作权质押当事人双方或者登记申请人等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登记办法》分别对著作权质权“不予登记”、“应当撤销的登记”以及“应当注销的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产生很好的指导作用。例如,如果某申请人明知涉案著作权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根据《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能获得登记,他就可能会中止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行为。又如,当主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那么他在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即会采取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行为。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等在订立质押合同,申请质权登记和注销活动时,应当对著作权的权属、期限以及质押合同、主合同的期限及合法性等进行审慎的调查,避免发生权利瑕疵或合同订立中的瑕疵导致无法质押或登记被撤销的后果。在符合注销事由时,当事人也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际情况尽可能相符,避免对后续交易产生阻碍,或者滋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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