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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质著作权进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时间:2012-12-02 16:35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对出质著作权进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鉴于我国目前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能够进行著作权评估的主要是软件著作权。而其他的作品,例如影视作品、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价值评估相关规定尚处于论证阶段。在进行评估的途径方面,目前对出质著作权进行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及各省市版权局指定的版权评估机构来进行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工作。
由于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备,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著作权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进行著作权价值评估的时候,选择一个较为权威且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在委托这类业务之前,应当先向当地的省市版权局了解当地有哪些具有相关资质的版权评估机构,然后从中挑选经验较为丰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著作权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其目的是为主债权债务进行担保。换而言之,著作权质押就是利用著作权的经济价值而担保另外一种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以著作权质押进行担保,首先需要科学地评估出质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以确保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其中用以出质的财产权有十几种之多。但是,用以出质的著作权究竟具有多大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可能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著作权的价值需要同时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作品的种类;作品的艺术性、实用性、知名度;作者的知名度;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被使用状况等。对著作权价值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获利法和市场法。
       正是考虑到实践中著作权质押通常需要对著作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申请人在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时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关于对出质著作权进行评估的机构,一般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特别是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这些机构评估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通常采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等方法加以评估。基于著作权质押的特定目的,以收益现值法更加合理。除了无形资产机构评估外,有关专家根据特定作品的市场状况、作品性质、作者知名度、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因素加以评定,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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