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
时间:2012-11-19 20:05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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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
相关规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颁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是针对“著作权质押合同”而言的登记办法,不是针对“著作权质权”而言的登记办法。《合同登记办法》显然已经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相适应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著作权质权”的规定,如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仍然只是对“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而不是对“著作权质权”进行登记,那么,这样的登记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具而言之,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登记办法》所规范的是“物权性登记”,而《合同登记办法》所进行的是“债权性登记”。“物权性登记”所产生的是物权效力,“债权性登记”所产生的是债权效力。《合同登记办法》不符合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的要求,为实施物权法和著作权法而制定了《登记办法》。
按照《合同登记办法》进行的登记,实际上只是针对著作权质押合同之效力而进行的登记,对质权没有直接的作用,对质权人的保护不充分。按照《登记办法》进行的登记,不仅涉及到“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更是对质权更为科学和规范地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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