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身权详解
时间:2012-12-01 14:56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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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身权详解
民法上讲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如荣誉权、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等。著作权法属于知识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按照民法上的人身权理解,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
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而不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家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是否公之于众并不取决于听众或者观众的数量,很多情况下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发表演讲,听众可能很少,也属于发表;将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可能观者很多,也不是发表。发表权是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作者只要作出发表或者不发表的决定即是在行使发表权,并不是说作者必须自力亲为去发表作品才叫行使发表权。
二、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这里讲的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立法上,将两者规定成一条的也不少见。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修改权是为了更好地表达作者的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是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性处理以损害作者的声誉。因此,修改权维护作者的意志,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作者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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