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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时间:2012-12-01 15:05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首先应明确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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