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重要意义
时间:2012-12-02 16:37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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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重要意义
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做法与在不动产交易中设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通过将权利归属和变动的情况公示出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著作权质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质权登记机构办理质权登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办理相应的手续,使之发生相应法律效力。著作权质权登记后,其效力不仅及于著作权质押当事人,而且还能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其主要作用就是记载已经办理了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全部信息,以备核对与查询。首先,它是针对以往著作权质押登记的不足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在以往著作权登记实践中,登记证书连同登记申请表被作为有关的原始信息记载,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存在信息不统一、内容不完整、公众查询不便的弊端,需要加以修改。其次,《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设立,统一了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内容和要求,为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提供了规范、标准的格式和信息,有利于明确著作权质押活动的效力,规范著作权质权登记行为。同时,也便于协调和《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关系,使公众便捷地了解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内容。《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的效力要高于《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不仅有利于公众的了解,也有利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因此,登记簿供普通社会公众查询,使之明确地知道可能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著作权质押状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或者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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