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00-876
010-62956005

有关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条例规定

时间:2012-10-14 14:49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有关软件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条例规定

一、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

二、自愿登记原则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
更多情形及对策,欢迎致电北京专攻(www.bjzixun.net):400-6800-876



欢迎致电北京专攻(www.bjzixun.net):400-6800-87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63室 | 邮政编码:100085 | 咨询热线:400-6800-876 / (010)6295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