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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时间:2012-12-01 15:00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修订《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制定颁布和施行,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权利质押规定重要法规,是规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行为的重要依据。《登记办法》明确了国家版权局作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机关的地位,对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签订、登记、审查、生效、撤销、查阅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登记办法》碰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情况。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对知识产权出质作出了新规定,即著作权质押合同不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登记成为著作权质权的成立要件。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著作权质权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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