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合同登记办法》进行修改?
时间:2012-12-02 16:39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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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合同登记办法》进行修改?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登记办法》所规范的是“物权性登记”,而《合同登记办法》所进行的是“债权性登记”。“物权性登记”所产生的是物权效力,“债权性登记”所产生的是债权效力。《合同登记办法》不符合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的要求,为实施物权法和著作权法而制定了《登记办法》。
按照《合同登记办法》进行的登记,实际上只是针对著作权质押合同之效力而进行的登记,对质权没有直接的作用,对质权人的保护不充分。按照《登记办法》进行的登记,不仅涉及到“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更是对质权更为科学和规范地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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