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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时间:2012-11-27 20:21 来源: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 作者:北京专攻 点击:
著作权登记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一、各登记机构的登记范围事实上已发生交叉。

按照登记办法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作品登记,各省版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内作品登记。但在实践中各登记机构的登记管辖范围早已发生变化。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能批复中已不再强调只限于涉外登记,而地方登记机构也早就开始办理涉外作品登记。登记办法确定登记管辖划分事实上已经不存在。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各登记机构登记管辖提出质疑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省会或地市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经常要求在著作权登记工作中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登记职能管辖交叉的现象日趋严重。


二、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导致登记整体陷于混乱状况,对登记作用的发挥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登记办法规定,目前全国登记机构至少有32个。各登记机构基本上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加上登记办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对各登记机构又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导致登记在各方面呈现出混乱。其中主要表现有:1、在众多登记问题上,各登记机构没有统一的登记规范,登记随意性较大。对相同的问题,各登记机构掌握尺度不一,处理结果有别,影响登记的权威性。2、由于登记办法只规定了登记证书的格式,没有具体规定登记证书制作的颜色、质地等,各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书中在制作上五花八门,使登记缺乏严肃性。3、由于登记按地域划分管辖,在著作权纠纷发生时,著作权人在本地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证书,常常得不到异地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的认可。登记工作被割裂的同时,还人为地造成地方保护和地方排斥。4、由于各登记机构信息不沟通,又缺乏必要的查询手段,导致不同地区对不同申请人的同一作品进行重复登记,甚至是本来就有著作权归属争议的多方同时在不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5、由于缺乏有效的途径,各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无法汇集和统一公告,对登记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查询登记信息都不方便,无法发挥登记公告的作用。6、各登记机构收费不统一。由于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登记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各登记机构收费情况混乱,有的收,有的不收;有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甚至还存在乱收费,违反国家财政和价格管理规定的现象。7、不同登记机构各自进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不仅重复建设,还因没有统一标准,各系统之间无法对接,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登记机构事实上发生变化,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构已名存实亡。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局。但在随着多次政府机构和职能的调整,这种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负责登记的著作权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几乎都没有直接负责办理登记。国家版权局已将其负责的所有登记工作转移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其中包括作品自愿登记。各省版权局也基本上将其负责的登记职能转移给相关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尽管这些登记机构仍然使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构已名不符实。登记职能虽然转移了,但登记办法并没有做相应调整。由于缺乏明确依据,登记机构的地位究竟由何而来,实际办理登记的机构与著作权行政部门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委托、指定还是其他关系,均不明确。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将登记职责下放到省会或地市一级,则更是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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